而在我国,较早对于二手设备的定义出现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12月审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》(第37号)中,根据此文件中的规定,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: (1)已经使用,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; (2)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,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; (3)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,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; (4)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; (5)大型二手成套设备。
2009年9月28日,商务部发布公告,批准通过了《二手设备流通技术规范通则》(以下简称《通则》),并在2010年3月1日予以实施。《通则》对二手设备流通的相关术语和定义、分类、品质、鉴定评估、鉴定评估过程及交易提出了规范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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